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20   阅读:3657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理论,坚定四个自信;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研究生新生(以下简称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在被学校录取后,可按国家或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或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研究生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有异常,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为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缴纳学费和注册手续。学校根据缴纳学费及报到情况办理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及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参加后续培养环节。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四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五年。

第十三条 普通招考和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六年。硕士研究生二年级申请硕博连读的博士研究生学制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六年;硕士研究生三年级申请硕博连读的博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六年;本科毕业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制五年,最长学习年限八年。学制与学习年限从获得博士生身份起算。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短于学制年限为提前毕业。研究生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达到申请相关学科专业学位条件,成绩特别优秀的,可申请提前半年毕业,由研究生院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学制年限为延期毕业,原则上延期毕业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对于超过学制年限但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须办理延期学习手续。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对于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毕业的研究生,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导师、学院应当跟踪超过学制年限研究生的学业情况,督促其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院须于最长学习年限届满前一年对研究生进行书面学业预警,对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在清退处理前一个月进行告知。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修读他校的专业课程成绩(学分)由所在学院审核登记,公共课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登记。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以及所在学院应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流处理和相关教育活动。

第六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专业内,经研究生、原导师和新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转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最多只能申请一次转导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招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已作调整;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近专业学习;

(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允许的其他情况。

研究生转入新专业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专业规定的课程。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学制最后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学习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以国家专项计划形式录取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研究生,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拟转出专业导师、学院同意;

(三)拟转入学院组织考核,将同意接收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当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拟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外校研究生,需由研究生本人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我校组织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考核评估结果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申请转出我校的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转入学校批准,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对于转学情况,学校以公示,并于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转导师、转专业和转学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或其他特殊情况,学院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进行研究并将书面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六周的;

(三)进行创业实践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因创业申请休学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学习年限可以相应顺延,但须到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参加国家公派到国外进行联合培养、学校资助赴国(境)外学习或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须到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九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办理复学手续,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合理证明。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出国留学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新学期开学后超过两周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法律法规等其他情形。

研究生退学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导师、学院或研究生院提出,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并附有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离校,学校按有关规定签发相关证明。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四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退学决定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四十五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的不利处理决定之前,学院应及时采集保存处理证据,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形成书面记录。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等处理告知书,学院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公告栏、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满足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达到所在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毕业要求,通过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和答辩,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修满相应学分,未参加或未通过毕业答辩者可以申请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但未达到结业条件的,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或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硕士研究生结业一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二年内,经补作毕业论文、毕业答辩等工作,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同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应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由所在学院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六条 港澳台研究生、国外留学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大研发〔2017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来源:湘潭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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