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1/05/24   阅读:10394次

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湘大研发〔201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按本工作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学位论文满足规定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四)发表一定数量和水平要求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作者(学位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为湘潭大学的学术论文(本款依据《湘潭大学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规定》具体执行)。

第四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术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在学术上或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二)专业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学位论文可以采用工程设计、调查研究报告、企业诊断报告、案例分析、项目管理和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学位论文要求的细则,报校学位办备案。

(三)学位论文应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四)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需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引用原著,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五)凡需要保密的论文,应注明保密年限,按照学校有关涉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位申请与资格审查

(一)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提出学位申请。

(二)学位授予每年按学期定期进行。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院(系)及校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的学位申请信息应准确、完整。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三)相关学位点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学位申请材料,负责审查学位申请人的资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接受申请。

(四)院(系)不得接受未按规定交清学费等应交费用的学位申请。

(五)已完成毕业答辩、但未获得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可在毕业答辩完成一年内申请学位,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学位论文评阅由相关院(系)组织,评阅人由学位点提出,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报校学位办备案。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名本学科的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

非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为3名本学科的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

(二)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是否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提出意见。如有一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由院(系)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匿名评阅,如增聘的评阅人仍不同意答辩,学位申请人不能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不通过的,可在不超过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后申请答辩,由院(系)组织对论文进行匿名评阅。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

(三)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在学位授予前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按学位论文评阅不合格处理。在学位授予后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相关学位点提出,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校学位办备案。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至5名本学科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要求至少1名本学科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实务部门专家参与。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若答辩委员会主席为本单位以外的专家,其单位需具有相应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二)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确保质量。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对于是否授予学位,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论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答辩:

1. 论文仅是综合他人成果,没有自己的独立见解;

2. 立论或计算方法有错误;

3. 实验或计算粗糙,所引用的数据不能论证其课题的基本论点;

4. 其他不能表明已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的情况。

(四)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且不得超过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逾期未申请或学位论文答辩再次不合格的,不得再申请答辩。

第八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一)学位论文答辩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通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等有关材料送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分委员会应在每年的六月一日或十二月十日前召开会议,逐个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答辩情况,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并将以下材料送校学位办存档或作相应处理:

1. 硕士学位申请书等学位材料;

2. 授予学位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3. 学位论文纸制本1份。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六月或十二月定期举行会议,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授予名单,并研究决定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特殊情况和其他特殊问题,必要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即为学位证书的颁发日期。

(四)校学位办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学位申请者须根据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完善个人信息、提交答辩申请、上传学位论文,并进行数据核对。院(系)须根据学位授予要求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和流程管理。

(六)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1. 受到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

2. 因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学位论文满足规定要求,通过学位申请审核,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本专业文章;

(五)发表一定数量和水平要求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作者(学位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为湘潭大学的学术论文(本款依据《湘潭大学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规定》具体执行)。

第十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二)学位论文应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三)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需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引用原著,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与资格审查

(一)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院(系)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其他规定的材料。

(二)学位授予每年按学期定期进行。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院(系)及校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的学位申请信息应准确、完整。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三)相关学位点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学位申请材料,负责审查学位申请人的资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接受申请。

(四)院(系)不得接受未按规定交清学费等应交费用的学位申请。

(五)已完成毕业答辩、但未获得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可在毕业答辩完成一年内申请学位,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学位论文评阅由相关院(系)组织,评阅人由学位点提出,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报校学位办备案。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5名本学科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其中至少有3名非我校且非申请人原所在单位的专家。

(二)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是否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提出意见。如有一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由院(系)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匿名评阅,如增聘的评阅人仍不同意答辩,学位申请人不能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不通过的,可在不超过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后申请答辩,由院(系)组织对论文进行匿名评阅。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

(三)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在学位授予前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按学位论文评阅不合格处理。在学位授予后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相关学位点提出,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校学位办备案。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至7名本学科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非我校且非申请人原所在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职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若答辩委员会主席为本单位以外的专家,其单位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二)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确保质量。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对于是否授予学位,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论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答辩:

1. 论文仅是综合他人成果,没有自己的独立见解;

2. 立论或计算方法有错误;

3. 实验或计算粗糙,所引用的数据不能论证其课题的基本论点;

4. 其他不能表明已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的情况。

(四)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且不得超过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逾期未申请或学位论文答辩再次不合格的,不得再申请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学科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十四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通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答辩记录和决议等有关材料送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分委员会一般应在每年的六月一日或十二月十日前召开会议,逐个审核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答辩情况,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并将以下材料送校学位办或相关单位按规定存档或作相应处理:

1. 博士学位申请书等学位材料;

2.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3. 博士学位论文纸制本2份。

(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六月或十二月定期举行会议,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逐个审核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答辩情况,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即为学位证书的颁发日期。

(四)校学位办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学位申请者须根据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完善个人信息、提交答辩申请、上传学位论文,并进行数据核对。院(系)须根据学位授予要求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和流程管理。

(六)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1. 受到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

2. 因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四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五章  撤销学位

第十六条  学位获得者或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或工作失职等行为,导致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而授予学位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学位,并按照培养过程中的差错事故处理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或刊登声明,宣布证书无效)。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申诉及处理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论文评阅或答辩的有关评语、决议有异议,可在宣布评语、决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十五日内以告知书的形式送交申诉人。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学位授予的有关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按照《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应将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交存国家指定机构存档。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此不符者,以本工作细则为准。原《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湘大研发〔2007〕1号)同时废止。

 

(来源:院研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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