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度研究生校长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3/31   阅读:8061次

2006年度研究生校长奖评选工作已经开始,我院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报。需要申报的同学请与研究生办联系。申报截至时间4月8日。

附:校长奖条例

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条例

第一条  为了激励研究生奋发学习,创新进取,发现和奖励优秀研究生,特设立湘潭大学校长奖。

第二条  凡取得湘潭大学学籍的研究生,热爱湘潭大学,遵纪守法,品学兼优,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均可申请此奖。

第三条  优秀奖申报条件: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社会科学类研究生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湘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申请人可为第二作者,下同)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含,下同)并有1篇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或出版专著,或为国家及地方建设提出重要建议而被采纳,自然科学类研究生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有1篇在CSCD来源期刊发表,或在技术上有一定革新。

第四条  特等奖申报条件: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有较突出的科研成果,即社会科学类研究生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并有2篇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或出版专著,或为国家及地方建设提出重要建议而被采纳且有一定的社会活经济效益,自然科学类研究生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并有2篇在SCI(或EI)来源期刊发表,或在理论与实验上有新的发现,或在技术上较重要革新且有一定经济效益,或取得国家级发明专利1项。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校长奖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由5-7位专家组成,校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处。

第六条  校长奖每年5月评审,凡申请校长奖的研究生须在当年41日前填好《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申请表》及附件交指导教师、学位点负责人及学位点所在的学院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人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申报特等奖的材料由4-5位同行教授级专家评审(其中必须有2位是校外专家);优秀奖由校内2-3位同行教授级专家评审。评审意见由研究生处提交校评委会。

第七条  校评委会审核申请人的各种材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八条  湘潭大学校长奖设特等奖和优秀奖两种。特等奖名额为当年毕业生人数的0.5%,每名奖金1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优秀奖名额为当年毕业生人数的1.5%,每名奖金8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对获奖者的指导教师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对于获得特等奖的研究生,如留校任教,提供科研启动费社会科学类5000元,自然科学类10000元。对于获得优秀奖的研究生,如留校任教,提供科研启动费社会科学类3000元,自然科学类6000元。

第十条  在评奖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严格评选。获奖成果有争议时,申请者本人可申辩。如发现获奖成果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金,且对导师和研究生作出一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

(来源:研究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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