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专业学位的培养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根据《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专业学位教育的具体特殊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持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各项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教学管理部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不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规定日期到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登陆学校研究生服务系统,完成注册手续。无故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习期限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3年,学习年限2-4年(含学位论文及答辩时间,提前毕业按学校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专业学位学习不实行休学制度。在最长学习年限(4年)内,因就医、出国、调动工作或其他事宜需间断学习者,需提前1个月向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教学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办理暂缓学业相关手续。
第五条 暂缓学业期限内要求复学者,提前2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重新安排新学期课程及相关教学活动。
三、退学及取消学籍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取消学籍:
1. 按本工作细则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予以退学者;
2. 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有2门以上(含2门)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重修重考仍不及格者;
3. 意外伤残或患有疾病不能或不便坚持学习者;
4. 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5. 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极其恶劣者;
6. 经查属靠徇私舞弊考取专业学位研究生者。
第七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经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执行主任审核后,报校研究生院与主管校长批准,对可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四、学习纪律
第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要尊重教师工作,按课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或早退。
第九条 中心对专业学位课程学习和规定活动实行严格考勤,考勤方式有打卡签到和抽查点名两种,无故不到者,以旷课论处。凡每门课程缺课(含准假在内)累计1/3以上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须重修该门课程。对考勤中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者,中心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和规定活动者必须事先将请假条交给班主任。无特殊情况,打电话和捎口信请假无效。事假1天以内,班主任批准,事假1天以上3天以内,需经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教学主管批准。
第十一条 因病请假,须凭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3天以上至2周以内者,须经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执行主任批准。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应予以暂缓学业。
第十二条 因事、因病请假,均视为缺课。
五、考核办法与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与考查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分。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结构式形式,通常包括笔试、作业、课堂讨论、上机操作、专题报告、文献阅读、案例分析、考勤等方面。
第十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作弊行为,按湘潭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考试不及格者,按中心规定,不予补考,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须提供相关证明和书面报告,经中心同意后,可视情况安排补考。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要独立完成作业和考试、雷同作业和试卷作废,须重修该门课程,因雷同作业和试卷作废而重修需交纳课程重修费用;对迟交作业者扣分,考试结束后交作业以无效处理。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应将考试成绩及试卷交教学管理部,由教学管理部认真做好登分工作,并存档备查。全部课程学习结束时,由教学管理部计算每位研究生的学分,决定是否可以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六、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学分修滿且通过专业学位学位论文答辩及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湘潭大学毕业证书,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九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学分修滿且通过论文答辩及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者,授予湘潭大学硕士学位。
湘潭大学专业学位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