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系

院学位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促进学科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水平,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湘潭大学学位委员会下设院学位委员会分会的要求,湘潭大学商学院成立院学位委员会分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院学科学位委员会分会设主任1名,委员7-11名。院学位委员会分会由院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含专业学位)及学士学位授权点相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其成员应具有教授职称,并具有指导研究生的经历。院学位委员会设专职秘书1名,由院研究生干事担任,负责院学位委员会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院学位委员会分会组成人选由院主管研究生和本科学生学位授予工作的副院长提出,由院务会议审定通过。
第四条院学位委员会分会成员一届四年,可连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院学位委员会分会的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申报和评估等工作;
2、审核并表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
3、负责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初审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推荐工作;
4、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否达到要求进行审核;
5、完成校学位委员会和院长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议事方式
第六条院学位委员会分会原则上于每年6月、12月份各举行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学位委员会主任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七条院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应到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第八条院学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和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五章
第九条本条例从20111月起实施,由院务会议负责解释。
 
 
 
附:湘潭大学商学院学位委员会分会成员:
学位委员会分会主席:楚尔鸣
 
科学学位委员会分会委员:肖国安、刘长庚、陈赤平、李勇辉、龚志民、杨汝岱、
刘洪伟、刘长青、周  
科学学位委员会分会秘书:邹勋佩
 
专业学位委员会分会委员:李勇辉、陈赤平、刘巨钦、刘洪伟、付太平、李伍荣、周 密、郭宏湘
专业学位委员会分会秘书: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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