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维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平安、文明、和谐的宿舍社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6〕第41号令)、《湘潭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此规定适用于湘潭大学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一章 校内住宿管理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班级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学生班级作为学校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功能,学生住房分配实行以班级集中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学生宿舍由后勤保障处学生宿舍服务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统一调整分配,不得私自调房。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号入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若确需调整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学生工作部(处)、后勤保障处审批,由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办理调房手续。
第三条 住校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占有住房,不得将宿舍转借(或租)给他人,禁止在楼栋内经商,宿舍内禁止饲养猫、狗、蛇等宠物。
第四条 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准留宿外人。直系亲属在报请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允许并备案后,可留宿一至两晚。
第五条 住校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带电动车或携带电瓶进入宿舍内充电或从宿舍内接电线到室外为电动车“飞线充电”;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者将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住校学生应增强防火防盗等安全意识。严禁在室内或走廊生炉子或生火做饭;严禁在床头和蚊帐内点蜡烛,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发现可疑现象应立即向管理员或保卫部门报告;严禁收藏或使用管制刀具。
第七条 住校学生应做到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一)不乱贴乱画,不乱钉钉子乱打洞,外出关好门窗,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室内床铺、桌柜等摆设必须符合学校统一规范,不得随意移动;严禁将床、桌等公物搬出宿舍。
(二)节约用水,随手关水龙头;注意保持厕所洗手间清洁卫生;节约粮食,不乱倒剩饭剩菜;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熄。
(三)保持室内整洁,不乱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严禁在走廊上倒水和从楼上往楼下泼水。遵守卫生值日制度,按时清扫寝室及卫生责任区。
(四)宿舍楼栋内禁止打篮球、排球、踢足球等球类活动,禁止敲盆打碗、燃放鞭炮、吆喝起哄。
(五)严禁在宿舍内打麻将、赌博、酗酒等。
第八条 住校学生应做到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
(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坚持早锻炼;严禁随意进出异性宿舍;未经请假,不得在外住宿。
(二)上课、自习及就寝休息时间不准在寝室打扑克、下棋、玩游戏、播放影音设备、弹奏乐器等,以免影响他人学习及休息。
第九条 住校学生应加强宿舍文明建设,培养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道德操守。
(一)不准收听、传播敌对宣传;不准收藏、出售反动、“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及其他宣传制品。
(二)学生须文明进出宿舍,遵守门卫制度,尊重宿舍管理人员。
(三)学生须携带本人的门禁卡从门禁通道出入宿舍楼;门禁卡只限本人在所住宿的楼栋使用,禁止转借他人;冒用他人门禁卡的,管理人员有权立即没收;未携带门禁卡的楼内人员,须经管理人员核实身份并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
第二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学校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住宿。
第十一条 凡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均由学校后勤保障处学生宿舍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校外住宿:
(一)学校因房源不足,校内学生宿舍安排确有困难;
(二)因患传染病、身体残疾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集体宿舍住宿;
(三)因出国交换、跨校交流等原因不在校,且不在校时间为一年及以上者;
(四)夫妻同在学校读书,且学校不能安排合适住房的(需结婚证和双方学生证);
(五)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及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其委培及联合培养的单位要求不在学校住宿的(需相关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六)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为期一年以上实习的(需实习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即填写《湘潭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相关证明材料,如租赁协议、房屋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需要校外住宿原因证明(因第十二条第二款原因校外住宿的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证明);
(三)学生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四)学生与家长关系的证明材料(户口本或学生家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五)学生家长同意子女在校外住宿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各种材料和信息;
(二)班主任(或指导老师)、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
(三)学生、学生家长、学校各方共同签订校外住宿协议书;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认真审查学生校外住宿申请材料,做好学生的思想和安全教育工作,并制定切实措施,定期不定期对校外住宿学生进行检查,加强教育管理。学生在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告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校外住宿的期限一般为一学年,获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不得滞留在学生宿舍内,并及时办理退房手续。期满必须按时返回学校,由后勤保障处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安排宿舍。确需继续在校外住宿者必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一般在每年五月份办理下学年的申请审批和延期审批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因校外住宿产生的一切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退宿管理
第十八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本科生或研究生,离校前必须到后勤保障处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持健康证明或相关证明申请住宿,另行给予另行安排。
第十九条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退学的学生,必须到后勤保障处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二十条 已毕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离校日前办理完退宿手续,按时离校并搬出所有个人物品,不得影响学校宿舍维修调整等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严重,依据《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之前的相关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