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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研究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12   阅读:9970次

湘潭大学[2012]19号

为进一步做好本校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研究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高质量就业,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在实现研究生充分就业的基础上提高就业质量。

第二条 继续拓宽研究生的就业渠道,鼓励研究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重点引导研究生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重点国有企业、重点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党政机关及重要事业单位、部队、军工企业、主流媒体、重要金融单位、三甲医院等九大行业就业。

第三条 研究生在就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服务国家需要,履行协议、信守承诺。

第四条 努力为研究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二章  就业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有为国家服务,服从就业工作的安排和管理的义务。

第七条 研究生有遵守择业道德和就业工作纪律,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

第三章  就业方式

第八条 全日制研究生经笔试、面试,并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后,本人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研究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研究生的主要依据,双方经签证后不得随意变动。凡违约者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或其他相关责任。

第九条 定向或委培的研究生,应按合同回原定向或委培单位就业。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 湖南省教育厅对毕业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以后,资格审查之前(12月前),每位毕业研究生必须到所在学院进行本人的毕业信息资料核对。各学院将核对结果送交研究生院管理与就业指导科。

第十一条 委培、定向生在核对毕业信息资料时必须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原件,交研究生院管理与就业指导科。

第十二条 委培、定向生不回原单位就业的,必须提供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经学校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能自主择业。

第十三条 因研究生本人原因未及时进行毕业信息核对,或未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而影响其就业的,产生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政治审查

第十四条 凡考博调档并须政审的,由所在学院党委对该生的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加盖党委公章后送研究生院管理与就业指导科,随同该生档案一并寄考博所在学校招生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等用人单位来函政审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党委对该生的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加盖院党委公章后送至研究生工作部管理与就业指导科,随档案一并寄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或用人单位来校政审时,由毕业研究生所在学院党委负责接待,安排导师、学院领导或同学介绍该生的现实表现情况,并出具有关政审材料;研究生院管理与就业指导科提供该生档案,供用人单位审阅。

第六章 提前就业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同意在读研究生提前就业,但确因特殊情况,在读研究生在毕业学年度的1月1日前落实就业类型为央企、公务员、事业单位、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并需将其现有档案调至工作单位,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在工作单位上班的,可办理提前就业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提前就业的研究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导师、班主任及学位点负责人同意,由学院进行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九条 研究生办理提前就业手续后,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一律变为自费生,费用从本学年度计算,学校收回该奖学金指标,不再由学院支配;同时助研助学金从办手续后,从下月起不再发放。

第二十条 提前就业的研究生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不变,均需按照《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提前就业的研究生不予享受国家和学校的奖学金、助学金、评奖及各类评优。

第二十二条  提前就业的研究生持工作单位提供的(拟)录用函或调档函可调取其现有档案。

第二十三条  提前就业的研究生和其家长应签字承诺提前就业期间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等相关事宜与学校无关。

第二十四条 提前就业的研究生可根据单位要求申请校外住宿,需工作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毕业后应回提前就业单位工作,不予毁约及改派。

第七章 就业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实行奖励。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面向西部12个省区市(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广西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基层和贫困地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北恩施自治州、吉林延边自治州就业的,属回西部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奖励600元;属非西部地区生源去西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奖励1000元;到艰苦行业(如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业、油田、军工、核工业、航空、航天及生产建设兵团的企事业单位就业)就业的,奖励600元。面向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参与当年“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八章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与补发

第二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统一发放的时间为毕业资格审查以后,由毕业生持研究生证到学院研工办领取,任何人不能代领。

第二十八条 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初步达成就业意向,且不再考虑去其他用人单位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领导及研究生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提前领取《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证后不得随意变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毕业生在承担赔偿等违约责任后,由用人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公函,新单位拟接收函,毕业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湘潭大学毕业研究生协议书补、换发申请表》(研工部下载专区),经导师、学院领导及研究生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补、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条 因保管不善或被盗等原因遗失《就业协议书》需要申请补发时,其手续是:凡属遗失均应登报申明《就业协议书》作废,如属被盗应有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必须填写《湘潭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补、换发申请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一条 提前就业的研究生在毕业资格审查后才有《就业协议书》可领取。

第九章  派遣与改派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具体就业单位。春季毕业的研究生,最迟应于当年3月5日前交《就业协议书》;秋季毕业生最迟应在6月5日前落实就业单位并将《就业协议书》交至学院研工办,有学院研工办统一交至研究生院管理与就业指导科。学校将于6月初上报就业计划,并办理《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 就业计划上报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统招毕业生,根据湖南省湘教毕办(2002)16号文件精神,省外生源的毕业生应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省内生源的毕业生应派遣回地市州教育局。

第三十四条 就业计划上报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经本人书面申请,档案、户籍关系可在学校保留半年。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原则上不能随意变动。但遇到下列情况时可以申请改派:(1)错派,用人单位已经撤销或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2)毕业生本人遭受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3)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办理调整改派手续:(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2)提交原就业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函;(3)提交新签约单位的接收函;(4)填写《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调整改派审批表》;(5)持学校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同意改派的《审批表》、《毕业证书》和改派费到省教育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第三十七条 已派遣就业的毕业生档案,学校在毕业生离校后两周内寄送至就业单位。因就业单位不能解决落户和档案的接收时,由毕业生自行联系档案托管单位,各地各类人才市场出具同意托管档案的公函后,由毕业生写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院领导批准方能将该生档案寄往托管单位。毕业生在规定离校时间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档案一般可由学校代管半年,半年内落实单位后从学校转出。同时,未及时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还需签署《档案托管委托办理协议》。经本人签字,学院备案后,毕业生在《档案托管委托办理协议》中承诺如毕业后半年内若仍未落实就业单位和档案管理托管部门,可委托学校统一将本人的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人事材料委托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省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相关户档材料不再由学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提前就业的研究生在毕业资格审查后才能进行派遣,且派往其提前就业的单位。

      第十章  就业组织工作

第三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组织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各学院党委应指派专人配合研究生院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同时各学院党委指派专人做好毕业研究生联络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若与国家当年的就业政策规定有悖之处,以当年的教育部、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和学校的补充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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