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湘潭大学章程》《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指导意见(试行)》(湘大学发〔202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以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要求为前提,着重测评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学业成绩、身心素质、人文素质、创新与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在达到大学人才培养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遵循德育为先、学业为本、全面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个人自评、班级评议和学院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大学商学院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第五条 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一般于每学年 9—10 月实施,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推优入党、推荐就业、毕业鉴定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按照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学院本科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第七条 在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各班成立由班委、普通学生代表(原则上不少于3人) 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须在班级统一公示),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工作。
第三章 测评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智育素质和实践能力三部分,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测评结果为三部分之和。其中基本素质测评成绩由社会表现、社会荣誉、思想品德扣分规定等三个模块构成,由累计加分得出;智育素质测评成绩由专业课程成绩、学术科研、资格证书等三个模块构成,由累计加分得出;实践能力测评成绩由社会工作、实践活动等两个模块构成,由累计加分得出。
第九条 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基本素质测评成绩×20%+智育素质测评成绩×70%+实践能力测评成绩×10%。
第十条 素质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其中,测评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0%。
第十一条 每学年9—10月对学生进行上一学年素质综合测评,测评步骤具体分为以下四步:
一、测评前各班班委对班上学生进行测评动员,明确测评目的,提出具体要求并使学生熟悉、掌握综合测评的各项内容和评分标准;
二、每位学生参照素质综合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回顾上一学年本人思想、学习、工作等综合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个人自评;
三、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班级为单位,各班测评工作小组开展班级评议,对个人自评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计算出本班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得分,并填写《湘潭大学商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班级评议汇总表》,上报学院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院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组织专业内各班级对各班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得分进行互审复核,并对班级评议和专业互审复核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审核无误后将最终结果发给各班,由各班及时向本班学生公布最终测评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年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为不合格,且不能参加当学年度的奖学金评定和评优评先:
一、触犯我国法律条例,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影响恶劣或在上一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上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15个学分者;
四、经核实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
第四章 基本素质测评成绩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基本素质测评具体内容为思想道德、行为规范、学习素养、身心素养等。基本素质是大学生思想品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综合体现,主要测评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集体观念、个人品质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基本素质测评成绩量化标准由社会表现、社会荣誉、思想品德扣分规定等三个模块构成,由累计加分得出。
一、社会表现
1. 义务献血,加1分/次。以献血证为依据。可累计加分,总加分不超过 2 分。
2. 参加学院要求的学校讲座、会议或活动,加0.2分/次。无故缺席者,扣1分/次。可累计加分和减分,总加分不超过2分。以相关登记为准。
3. 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被通报表彰,按院级、校级、省级、国级表彰分别加0.5分/次、 1 分/次、 3 分/次、 6 分/次。可累计加分,不设上限,集体减半加分。
4. 在校学生中已注册的青年志愿者在上一学年被评为湘潭大学星级志愿者,根据不同星级进行加分,以正式文件为依据。
荣誉类型 |
加分标准 |
一星级志愿者 |
0.1 |
二星级志愿者 |
0.3 |
三星级志愿者 |
0.6 |
四星级志愿者 |
1 |
五星级志愿者 |
2 |
二、社会荣誉
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以获奖证书和正式文件为依据。同一类别不同级别的荣誉按最高等级记入,可累计加分,不设上限。
1. 个人荣誉
荣誉类型 |
加分标准 |
||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优秀大学生党员类 |
15 |
8 |
2 |
优秀学生干部类 |
12 |
6 |
1.5 |
优秀大学生团员类 |
12 |
6 |
1 |
优秀大学生类 |
12 |
6 |
1 |
优秀大学生社会工作类 |
12 |
6 |
1 |
注: 校级“十佳”类荣誉单独加 2 分,不再按照上述标准另外加分。 |
2. 集体荣誉
荣誉级别 |
加分标准 |
||
|
主要负责人 |
其它负责人 |
一般成员 |
国家级各类先进集体 |
8 |
5 |
3 |
省级各类先进集体 |
5 |
2 |
1 |
校级各类先进集体 |
2 |
1 |
0.5 |
注: ①先进集体主要包括院学生党组织、团组织、社团、班级和寝室。 ②校级十佳班级在上述加分基础上,全体成员另加 0.5 分。 |
三、思想品德扣分规定
项目 |
扣分标准 |
|
通报批评 |
学院 |
2 分/次 |
|
学校 |
5 分/次 |
党纪、行政处分 |
警告 |
20 分/次 |
|
严重警告 |
30 分/次 |
|
撤销党内职务、记过 |
40 分/次 |
|
留党(校) 察看 |
50 分/次 |
第五章 智育素质测评成绩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智育素质测评成绩由专业课程成绩、学术科研、资格证书等三个模块构成,由累计加分得出。
一、专业课程成绩
专业课程成绩是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成效的综合体现,以学生上一学年内按参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应修的必修课程的平均成绩作为专业课程成绩分。
二、学术科研
1. 学科竞赛获奖
参加省级及以上级别的学科竞赛(必须被我校认可,具体名单以教务处下发的认定名单为准)获奖,以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为依据。以同一项目参加同一类型不同级别的竞赛(含各级选拔赛)只以最高等级记入。可累计加分,不设上限。若为多人合作项目,根据参与人数和排名顺序对应比例分配分值(具体比例见“学术竞赛和科技学术项目获奖加分分值分配比例表”)。
(1) 学科竞赛获奖加分标准:
级别 |
特等奖或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际级或国家级 |
7.1 |
4.3 |
2.9 |
区域级或省级 |
2.9 |
2.3 |
1.4 |
校级 |
1.4 |
1.1 |
0.9 |
注: ①A 类学科竞赛获奖按标准分×1.2 加分。 ②B 类学科竞赛获奖按标准分×1.0 加分。 ③C 类学科竞赛获奖按标准分×0.8 加分。 |
(2) 学科竞赛获奖加分分值分配比例表:
参与人数 |
排序及分配比例 |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1 人 |
100% |
|
|
|
|
2 人 |
70% |
30% |
|
|
|
3 人 |
60% |
25% |
15% |
|
|
4 人 |
50% |
25% |
15% |
10% |
|
5 人及以上 |
45% |
20% |
15% |
10% |
10% |
2. 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
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以所载正式刊物为依据。论文第一单位必须为湘潭大学。可累计加分,不设上限。若为多人合作论文,根据参与人数和作者顺序对应比例分配分值(具体比例见“学术论文加分分值分配比例表”)。
(1) 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级别 |
SCI、SSCI |
EI、CSSCI、CSCD |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
省级学术期刊 |
分值 |
5.7 |
2.9 |
1.4 |
0.6 |
(2) 学术论文加分分值分配比例表:
参与人数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1 人 |
100% |
|
|
2 人 |
70% |
30% |
|
3 人及以上 |
50% |
30% |
20% |
注:若第一作者为湘潭大学老师,且第二、第三作者为学生,则该生分别按第一、第二作 者加分。 |
3. 发明与专业相关专利
发明与专业相关专利,经有关部门审定授予,凭相应证明可予以加分。可累计加分,不设上限。发明专利加分标准:
类别 |
第一发明人 |
第二发明人 |
第三发明人 |
发明专利 |
1.8 |
0.9 |
0.4 |
实用新型专利 |
0.4 |
0.2 |
0.1 |
外观设计专利 |
0.4 |
0.2 |
0.1 |
三、资格证书
本项内容为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各类资格证书,包括英语、计算机及其他与专业相关的能力,以成绩通过或认证证书为依据。可累计加分,不设上限。
类别 |
成绩或级别 |
加分标准 |
|
英语等级考试 |
四级 |
≥425 |
0.3 |
|
|
≥550 |
0.6 |
|
六级 |
≥425 |
0.6 |
|
|
≥520 |
0.9 |
托福 |
85-94 |
0.3 |
|
|
95-104 |
0.6 |
|
|
105-114 |
0.9 |
|
|
≥115 |
1.2 |
|
雅思 |
≥5.5 |
0.3 |
|
|
≥6.5 |
0.6 |
|
|
≥7.5 |
0.9 |
|
|
≥8.5 |
1.2 |
|
BEC |
初级 |
0.3 |
|
|
中级 |
0.6 |
|
|
高级 |
0.9 |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
一级 |
0.3 |
|
|
二级 |
0.6 |
|
|
三级 |
0.9 |
|
|
四级 |
1.2 |
|
其他与专业相关各类证书 |
经专业内认定后适当加 0.3—1.2 分 |
第六章 实践能力测评成绩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实践能力测评成绩由社会工作、实践活动等两个模块构成,由累计加分得出。
一、社会工作
担任学生干部任满一届(至少8个月) 并考核合格者予以加分。学生干部指校、院两级党组织、团组织、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班级干部等。除班级干部外,其它干部以聘书和正式文件为准。若身兼数职,则以一项为主,其他职位减半加分。总加分不超过20分。
职务 |
加分标准 |
|
|
合格 |
不合格 |
院团委第一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新生班主任助理(养成教育类)组组长、新生班主任助理(英语类)组组长、院辩论队队长、院英语演讲辩论队队长、学校认可的校级组织第一负责人 |
16 |
0 |
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副主席、院本科学生党支部助理、新生班主任助理(养成教育类)组副组长、新生班主任助理(英语类)组副组长、院辩论队副队长、院英语演讲辩论队副队长、学校认可的校级组织主席团副职 |
12 |
0 |
院团委部长、院学生会部长、新生班主任助理(养成教育类)、新生班主任助理(英语类)、学校认可的校级组织部长级 |
8 |
0 |
院团委副部长、院学生会副部长、院学生主持队队长、院学生礼仪队队长、班长、团支书、社团或协会社长(会长、团支书)、学校认可的校级组织副部长级 |
6 |
0 |
院学生主持队副队长、院学生礼仪队副队长、社团或协会各部门主要干部(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等)、院团委干事、院学生会干事、院学工助理、学校认可的校级组织干事 |
4 |
0 |
院本科学生各支部委员、院学生主持队队员、院学生礼仪队队员、其它班委、课代表(必须担任 2 门课程以上) |
2 |
0 |
注:担任商学院各类学生干部者,如在年度考核中获评优秀,在上述加分基础上,可相应另加 1 分。 |
二、实践活动
1. 社会实践项目
在校级及以上社会实践项目(必须由国家正规机关事业单位发文或被我校认可)中获得奖项,以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同一项目被评为同一类型不同级别的奖项只以最高等级记入。可累计加分,不设上限。若为多人合作项目,根据参与人数和排名顺序对应比例分配分值(具体比例见“社会实践项目获奖加分分值分配比例表”)。
(1) 社会实践项目获奖加分标准:
级别 |
特等奖或第 1 名 |
一等奖或第 2 名 |
二等奖或第 3 名 |
三等奖或 4-6 名 |
国际级或国家级 |
30 |
24 |
20 |
16 |
区域级或省级 |
12 |
10 |
8 |
6 |
地市级或校级 |
4 |
3 |
2 |
1 |
注: ①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按照各等级的最高级别加分(项目需结业) ②参加商学院举办的各类实践类比赛,按“地市级或校级”级别相应等级标准分× 0.5 加分 |
(2) 社会实践项目获奖加分分值分配比例表:
参与人数 |
排序及分配比例 |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1 人 |
100% |
|
|
|
|
2 人 |
70% |
30% |
|
|
|
3 人 |
60% |
25% |
15% |
|
|
4 人 |
50% |
25% |
15% |
10% |
|
5 人及以上 |
45% |
20% |
15% |
10% |
10% |
注: 参与人数不分排名的项目,则每人加分分值=项目获奖加分标准÷参与人数 |
2. 文体竞赛
参加校级及以上级别文艺、体育活动获奖励或表彰(必须由国家正规机关事业单位发文或被我校认可),以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为依据。以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比赛(含各级选拔赛)只以最高等级记入。可累计加分,总加分不超过 60 分。
(1) 文体竞赛加分标准:
级别 |
特等奖或第 1 名 |
一等奖或第 2 名 |
二等奖或第 3 名 |
三等奖或 4-6 名 |
国家级 |
30 |
24 |
20 |
16 |
区域级或省级 |
12 |
10 |
8 |
6 |
地市级或校级 |
4 |
3 |
2 |
1 |
注: ①个人比赛项目,其队员按标准分×1.0 加分 ②团体比赛项目,其主力队员按标准分×0.6 加分,其它比赛人员按标准分×0.2 加分 ③学院给予经济奖励的文体类竞赛不予加分 ④艺术团成员在文艺类竞赛的加分按上述基础×0.9 加分 ⑤体育特招生在体育类竞赛的加分按上述基础×0.5 加分 |
3. 宣传服务
积极参与学院的宣传工作,以文章链接或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认定后可予以素质综合测评加分。
新闻、推文或视频被转载不重复加分,只记入最高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若为多人合作项目,根据参与人数和排名顺序对应比例分配分值。
(1) 宣传服务加分标准表:
类型 |
国家级媒体 |
省级媒体 |
学校官网 |
学院宣传平台 |
分值 |
12 |
10 |
8 |
2 |
注: ①商驿加分要求专访类推文阅读量在 800+ 以上,其他原创类推文在 500+ 以上;商影工作室抖音、商驿微信视频号点赞量在 500+ 以上。 ②推文阅读量计算时间为 72h 内。 ③学院宣传平台含商学院官网、党建/晨路(内刊)、商驿(微信)、商影(抖音)。 |
(2) 宣传服务加分分值分配比例表:
参与人数 |
排序及分配比例 |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1 人 |
100% |
|
|
|
|
2 人 |
70% |
30% |
|
|
|
3 人 |
60% |
25% |
15% |
|
|
4 人 |
50% |
25% |
15% |
10% |
|
5 人 |
45% |
20% |
15% |
10% |
10% |
注: 参与人数不分排名的项目,则每人加分分值=项目获奖加分标准÷参与人数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素质综合测评内容中,相关成果为上一学年以学生身份参加且署名中体现“湘潭大学”的方为有效。所有证书和相关凭证的有效期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起开始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商学院
2023年7月17日
- 附件1:校级学生组织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