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7   阅读:10222次

(湘大教发〔2015〕4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促进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南省高等教育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主修一个学科门类专业(即学籍注册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我校的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以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的学士学位。

一、举办资格与备案

1. 申请举办辅修学位教育的专业(以下简称“辅修专业”)应是具有三届以上本科毕业生且教学资源充足的本科专业。

2. 学院(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六周前将拟举办辅修专业教育的专业培养方案、接收名额、面向专业和报名要求报教务处审批。

3. 学校将拟举办专业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审批通过后方可开设。

二、培养方案

1. 举办辅修学位教育的学院应根据开办专业的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辅修学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2. 辅修学位教育均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制为2年(4学期)。

3. 辅修学位教育开设的课程应包括该专业的核心课程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课程门数不低于10门,不低于50学分。

三、报名条件与流程

1. 学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只有跨学科门类修读的辅修专业方可颁发辅修学位。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学生,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1)在读普通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2)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3)符合开设专业的其他报名要求。

2. 学生按要求在网上提交辅修专业修读申请,学校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开设专业,报名人数未达到30人的原则上不开设,选择这些专业的学生可改选其他开设专业。

3. 报名成功的学生,通过网上预缴或学校批量代扣辅修专业学年学费,缴费成功的学生即取得辅修专业学籍。

四、教学安排

1. 每学期第十六周前,学院根据辅修专业开课计划及修读学生情况制定下一学期“辅修专业学期开课计划”,经学校审核后实施。

2. 辅修专业原则上单独开班授课,当后续学期学生减少,专业人数低于10人时可不再单独开班,采取跟主修专业班级合班上课、网络课程学习、自学或“以考代修”等形式修读。

3. 单独开班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或寒暑假。

4.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院利用网络课程教学平台,积极开展辅修专业课堂教学模式改革,探索学生线上自主学习+线下集中研讨等各种创新型教学模式。

五、学籍与成绩管理

1. 开设学院要建立辅修专业学生学籍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学籍与成绩管理,并就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沟通。

2. 辅修专业的日常教学管理主要由开设学院负责,学院应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3. 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一式两份报送开设学院。

4. 学生在主修专业教学计划内已经修读的课程,如与辅修专业课程的地位、内容和要求一致时,学生可提出学分认定申请,报开设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认定为相应辅修专业课程学分。

5. 学生可申请终止其辅修专业学习,申请终止辅修专业学习者,须填写《湘潭大学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开设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备案处理,终止辅修专业学习者不得再修读其他辅修专业。

6. 对于修业完毕或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开设学院应及时制作成绩总表一式五份报教务处(教务处、档案馆、学生所在学院、学生个人档案及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六、证书颁发

1. 学生的辅修专业证书的颁发资格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开设学院负责初审。

2. 在学校规定的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30学分,且符合主修专业毕业条件者,发给写实性的湘潭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否则,只发给辅修专业成绩单。

3. 跨学科门类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应修学分,且符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湘潭大学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在填写证书时,在专业名称后加括号标注“辅修”字样。

4. 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但尚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在主修专业允许的最长修读年限内以旁听的形式补修或重修所缺课程,学生旁听期间食宿自理、安全与行为责任自负。

5. 学生在符合主修专业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前提下,如同时符合另一个跨学科门类专业的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则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自主选择一个专业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另一个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6. 如学生不符合主修专业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即使达到了另一个专业的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也不能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7.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对辅修专业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报送与备案。学生毕业后,学校可向社会提供辅修专业学位授予信息的验证、查询。

七、其他

1. 应届毕业生一般按主修专业开具报到证。若需按辅修学位专业开具报到证,须向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批。

2. 辅修专业教育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为80元/每学分(如有变化,以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学生按学年预交学费,终止或修读完辅修专业后按实际修课学分结算,中途退课,所交选课费不予退还。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以前取得辅修专业学籍的学生的培养和管理按原《湘潭大学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湘大教发〔2009〕27号)执行,本办法颁布之后取得辅修专业学籍的学生按本办法执行。

2.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来源:湘潭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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