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5/25   阅读:10426次

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国际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国际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和湘潭大学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学校国际教育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年满18周岁持有效外国护照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学校可自主确定除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招生计划外的自主招生名额。

第四条  国际学生在湘潭大学学习期间,必须在政治上对华友好,应当理解中国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根据教育类别,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有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有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六条  根据经费来源,国际学生有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和自费生。中国政府奖学金按学生类别分为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汉语进修生奖学金、普通进修生奖学金和高级进修生奖学金。

按项目分为长城奖学金、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HSK优胜者奖学金、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和中华文化研究项目等。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须接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未通过评审的国际学生,将根据规定终止或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七条  学校进行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国际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但国际学生在华期间如需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或进行创业,必须以遵循中国人口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外籍人士签证管理要求为前提,方可向学校申请进行服务生产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学制与学期

第十条  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类别、学制与中国全日制学历教育相一致,可根据学业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国际学生可接受的学历教育类别及实施要求:(一)本科:学习期限3-6年,修满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取得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规定条件,可获得学士学位。(二)硕士:学习期限2-4年,修满学分,通过硕士毕业论文答辩,取得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规定条件,可获得硕士学位。(三)博士:学习期限3-6年,修满学分,通过博士毕业论文答辩,取得毕业证书,符合博士学位规定条件,可获得博士学位。所有国际学生需先通过汉语水平考试四级考试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可接受的非学历教育类别及实施要求:(一)高级进修:研修期限1年(可以视情况适当延长),已获硕士及以上学位者在学校教授指导下,从事专题研究或研修专业知识,学习期满后取得进修证书。(二)普通进修:研修期限1年,按规定进修学校本科生课程或进修汉语,学习期满后取得进修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分春、秋两个学期。秋季学期是新学年的开始,一般从每年9月开始至下一年的1月,春季学期一般从每年2月开始至6月。每学年有寒假和暑假两个假期,暑假通常为8周左右,寒假为4周左右,通常与中国的春节假日相连。

入学与注册

第十三条  学校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审批国际学生入学资格,办理新生来华手续和入学手续,协助国际学生办理来华国际学生保险(来华政府奖学金生按照国家来华留学基金委规定统一办理,其他国际学生由国际交流学院协助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按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国际学生应持本人护照、有效签证、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JW202表,按时到国际交流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其中学历生还需前往接收院系报到。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国际交流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而不按时报到者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新生入学须进行体格检查,若在国外已体检者,需递交原始体检单据办理体检验证手续。在入学体检时,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不得入学。

第十六条  已入学的国际学生每学期须按校历规定时间按时在国际交流学院注册、在各接收院系报到,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未按规定缴清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因故未按时办理报到手续者须办理延期手续,未经国际交流学院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新生须参加由各接收院系组织的入学教育。

选课与教学语言

第十八条  汉语进修生入学后需参加学院组织的汉语水平分班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进入相应的班级学习。若发现本人汉语水平与该班水平不一致,可在一周内向国际学生工作部办公室提出换班申请,国际学生工作部将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各接收院系按照《湘潭大学国际学生学历教育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际学生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国际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选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一经选定,未经接收院系同意,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  汉语为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学校各接收院系可根据条件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英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毕业论文摘要须同时使用汉语、英语撰写。

课程考试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试的组织和管理按学校及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须按国际学生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试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使用汉语或英语命题。课程考试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能超过50%。本科生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国际学生考试成绩参照国内高水平运动员教学培养模式给予考评。考试、考查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须认真、按时、独立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凡无故不交作业量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应立即停止考试,该课程作零分处理,并在成绩册相应课程栏内注明“作弊”字样。对作弊考生,学校视情节轻重,依照《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国际学生本人,由各接收院系保存。国际学生对评分有异议,应当书面报告所在院系办公室,各接收院系按规定程序复核。国际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免修、重考(重修)、缓考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培养方案确定各专业学生每学期应修读的标准学分数。国际学生如需超标准多修学分,须按规定缴纳修读费。

第二十八条  免修

(一)除哲学、政治学类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国际学生可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

(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必须学习汉语言和中国文化课程。在本科、硕士和博士阶段汉语言课程分别为《初级汉语》、《中级汉语》和《高级汉语》。汉语言课程及中国文化课程由各接收院系决定冲抵部分公共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

(三)国际学生可免修军事训练课程。

(四)国际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公共课。

(五)其他可免修的课程由各接收院系根据专业教学培养计划制定,由教务处审批、国际交流学院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重考(重修)

(一)重修课程由国际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由各接收院系统一安排。重修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听课。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随听课的班级进行,其课程学时不得少于原计划学时。重修者要按学校规定缴纳重修费。

(二)国际学生无故不按时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须重修且不得参加重考,所需重修费用由国际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缓考

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准缓考。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国际学生须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接收院系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和重修考试可同时进行。

考  勤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须按照学校的校历规定和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有医院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国际学生,依照《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如有充分理由要求请假,需向各接收院系请假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接收国际学生院系须每月将国际学生考勤表交至国际交流学院备案。

转学和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奖学金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奖学金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者,须经本国国际学生派遣部门向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变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第三十六条学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接收院系、国际交流学院认定确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经接收院系、国际交流学院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拟转入专业的有关条件或者拟转入专业所在院系不同意接收的,不允许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出我校,经两校同意、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在第一学年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专业或转学者,须按审批程序填写申请表,经各接收院系、国际交流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还须持派遣国驻华使馆同意函,由国际交流学院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等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专业或办理转学手续。学历国际学生第三学年以上(包括第三学年)一般不得改变专业和中途转学。

休学、复学、退学、肄业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须离校休学:

(一)根据校医院及以上级别医院诊断决定,进行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占本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本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国际学生休学须经所在院系同意并报请国际交流学院批准,国际交流学院给予休学证明书并备案。休学学生应及时离校,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待遇。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后须于开学前一个月内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国际学生申请复学必须交验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医院复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的退学处理除须依照湘潭大学有关规定外,国际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 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二)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和其他不在保险公司保障范围内的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学校批准无故缺勤、离校且一个月内缺勤累计超过15天或达到本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四)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由国际交流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九章  结业、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语言培训完成后,成绩合格者由国际交流学院颁发语言结业证书。国际学生达到攻读学位毕业要求者(参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规定》),由国际交流学院向省教育厅、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报《国际学生毕业预报表》、《国际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学院按湘潭大学相关规定统一制作并颁发国际学生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需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取得本专业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或中途退学的国际学生和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由国际交流学院开具相关学习证明。

 

第五章  校内生活管理

校园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国际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国际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国际学生应当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可组织国际学生自愿参加公益活动及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允许、鼓励国际学生参加学校批准由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

第五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学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性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勤工助学活动需要以遵循中国人口及出入境管理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规定为前提方可进行。

第五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后,国际学生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国际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须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际学生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际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生活服务设施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离校手续

第六十二条  国际学生学习结束,须于离校前一周到国际交流学院国际学生工作部办公室领取《离校手续单》并办理相关手续:(一)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二)办理退房手续;(三)进修生须提前一周向国际交流学院交两寸照片一张,以便办理进修证书。

第六十三条  国际学生须于毕业、结业之日起15日内离校。不办理离校手续而离校的国际学生,学校将不提供在校学习证明、学习成绩单及证书等。

 

第六章社会管理

第六十四条  国际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国际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国际学生可在校外住宿,但须按照湘潭大学有关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流程,并依法依规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协同社会有关部门为国际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六十七条  国际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一)国际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1”字或“X2”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

(二)国际学生家属可以凭学校的邀请函,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收学校的公函,为国际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国际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三)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国际学生来华后, 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持“X”字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校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国际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事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六)国际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七)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湘潭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湘潭大学优秀国际学历生奖学金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国际学历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一批品学兼优的高质量国际学生人才,吸引更多优秀国际学生报考我校,同时为了激发在校国际学历生的创新精神,发挥他们在各方面的特长,促进中外文化之间的交流,设立湘潭大学优秀国际学历生奖学金。为做好此项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潭大学优秀国际学历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学金奖励金额及名额

第三条  湘潭大学优秀国际学历生奖学金旨在奖励我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异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湘潭大学优秀国际学历生奖学金奖励名额为每学年在校学历国际学生总人数的15%, 奖励金额为本科生3000元 /人·年、硕士研究生4000元 /人·年、博士研究生5000元 /人·年。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及申请办法

第五条  湘潭大学优秀国际学历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已在我校注册学习的攻读学历的国际学生;

(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湘潭大学校纪校规;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无故缺课、迟到、早退现象,上课出勤率不低于95%;

(四)学业成绩优异;

(五)积极参加我校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表现良好。

第六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处分者,不能参加湘潭大学优秀国际学历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七条  湘潭大学优秀国际学历生奖学金申请办法:

(一)申请时间:每年9月中旬,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院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湘潭大学优秀国际学历生奖学金申请表》

2.上一学年期末成绩单。

第八条  湘潭大学优秀国际学历生奖学金由学生本人申请,接收院系推荐并签署申请意见,申请表交至国际交流学院国际学生工作部办公室,由国际交流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与发放

第九条  国际交流学院成立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国际交流学院院长、书记、分管国际学生工作副院长及学院国际学生工作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  国际交流学院国际学生工作部办公室对申请者的材料、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和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小组根据国际学生工作部办公室提供的国际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结果:

(一)学校将于每年11月底前公布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

(二)奖学金评审结果在国际交流学院网站公示,如无异议,一周后向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发放《湘潭大学优秀国际学历生奖学金证书》及奖学金。

(三)学生对奖励评选程序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国际交流学院国际学生工作部办公室提交复议申请,国际交流学院国际学生工作部办公室应当在接到书面复议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并告知该申诉人。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湘潭大学优秀国际语言生奖学金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对外汉语教学中心国际学生学好汉语,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文化,设立湘潭大学优秀国际语言生奖学金。为做好此项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潭大学优秀国际语言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湘潭大学优秀国际语言生奖学金奖励名额为每学期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心学习汉语言的国际学生总人数的15%, 奖励金额为1000元 /人· 学期。

第二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及申请办法

第四条  湘潭大学优秀国际语言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已在我校注册学习汉语言的国际学生;

(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湘潭大学校纪校规;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无故缺课、迟到、早退现象,上课出勤率不低于95%;

(四)学业成绩优异;

(五)积极参加我校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表现良好。

第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处分者,不能参加湘潭大学优秀国际语言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六条  湘潭大学优秀国际语言生奖学金申请办法:

(一)申请时间:每年12月中旬,每学期评选一次;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国际学生工作部办公室提交《湘潭大学优秀国际语言生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湘潭大学优秀国际语言生奖学金由国际学生工作部根据语言生综合表现评定并交由国际交流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结果

(一)学院将于每学期放假前公布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

(二)奖学金评审结果在国际交流学院网站公示,并向获奖学生发放《湘潭大学优秀国际语言生奖学金证书》及奖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学校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湘潭大学国际学生会工作章程(试行)

为加强湘潭大学国际学生会的管理,规范各部门成员的行为,保证国际学生会日常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学生会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基本章程

  • 组织性质

 湘潭大学国际学生会是在校团委监督下,由国际交流学院国际学生工作部直接指导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

  • 工作任务
  • 代表和维护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的正当权益,热情为同学服务,加强本校国际学生与本校中国师生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国际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 以全心全意为国际学生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各种科技、文体、学习和公益活动,用实际行动营造积极、健康、活泼的校园文化和浓厚的学习氛围,积极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 根据学生会成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学生会成员提高民主素质、发扬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 权利与义务
  • 学生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在学生会各项组织活动中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如无正当事由,或未违反规章条例,任职期间不可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其他处分;

3. 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利;

4. 保障相关工作应有的待遇,公平对待每一位成员;

5. 对学生会一切工作和决议,有质询、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 学生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从上级组织安排;

2. 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

3. 努力学习,积极工作,把学习和工作合理地协调好,在学习和工作上均成为表率;

4. 密切联系同学,听取同学意见,接受同学监督,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5. 维护学生会的荣誉与利益;

6. 做好国际学生会的保密工作;

7. 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 基本组织机构

学生会由校团委监督,国际学生工作部老师指导、管理,设学生会主席1人,学生会副主席1人,下设秘书处、宣传部、外联部、文体部、学术部五个职能管理部门,各部门设部长1人,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自行招募工作人员,但人员名额需经主席团及国际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二章 管理制度

  • 国际学生会成员任职条件及选举程序
  •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1. 在籍的湘潭大学非中国国籍学生;

2. 对华态度友好,在华表现优秀;

3. 思想积极,要求进步,道德品质、心理品质俱佳;

4. 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

5. 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和纪律处分;

6. 工作态度端正,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7. 具有良好的执行能力,服从上级领导安排,能按时按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8. 具备领导和带动广大国际学生进步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

9. 具有良好的民主作风,能紧密联系国际学生,能及时全面地了解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并及时向上级领导、老师反映;

10. 能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做事坚持原则,不因人而异,不搞特殊化。

  • 学生干部选举程序

1. 报名

参加竞聘的国际学生,以自荐的形式到规定地点填写《国际学生会学生干部竞聘报名表》报名竞聘。

2. 资格审查

在任学生会干部根据报名表及学生实际情况,对报名的国际学生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并交由国际学生工作部进行二次筛选,确定候选人名单。

3. 投票选举

召开国际学生大会,由全体国际学生投票初步决定新一届国际学生会成员名单。选举程序如下:首先由全体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再由全体学生及主管老师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由在任学生干部进行唱票计票,并公布投票结果。若出现平票情况,则由主管老师及现任学生会干部在平票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不记名投票决定。

4. 名单公示

   根据大会投票结果,拟定新任学生会成员名单,并公示五个工作日。

5. 发放聘书

公示结束后,由学院向新任学生会成员发放聘书,学生干部按照自己所在的职务开展相关工作。

 

  • 工作制度
  • 活动开展制度

1. 学生会各部门每学期初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按照工作计划正常、及时地开展工作,认真落实计划方案。

2. 活动开展前,各部门需向学生会主席团申请,并向指导老师和主席团递交策划书。策划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意义,活动的名称、地点、时间、活动对象、人数、活动开展的经过及可能达到的效果,同时策划书中还必须写明各项预期费用和总计费用,需要协助的其他人员名单。由主席团审议后上报学院。

3. 申请未通过,须无条件执行决议,但申请者有再次完善并提交申请的权利;申请通过,主管负责人不得推诿、拖拉,应按时按计划举办活动。

4. 学生会各部不得擅自举办活动,否则按学校规定处理。

5. 学生会成员参与活动时需到秘书处签到,活动结束时需签退。

6. 凡申请通过的活动,在活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由部长定期向主席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 总结制度

1. 学期末学生会各部应及时编写本部门学期工作总结,并报秘书处备案。若有未完成的计划内工作应说明理由。

2. 学生会各部举办完活动后,必须及时向主席团上报总结材料并报秘书处备案。总结材料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活动开展的时间、地点、人物、活动经过、宣传文稿、活动图片(音像)及活动总结。未及时上报的,主席团成员有责任加以催促。

3. 主席团指定秘书处整理并妥善保管好总结材料,不得遗失。

  •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 档案管理工作统一由学生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对学生会所有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并及时对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在例会上向主席团汇报情况。此外,听取各部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总结经验,保障学生会的工作顺利进行。

2. 学生会档案分类为:规章制度,学生会成员名单、个人资料、学生会对外联系方式、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各部门学期活动记录、学生干部档案、学生会账目和物品管理簿、文件、报告等。平时有关档案都据此分类,各类档案均要求保存电子版。

3. 各部将材料交到秘书处后,有秘书处按照部门、类型存档。各部门如需查阅,归还时秘书处必须按照原分类存放,不得有所缺损。

4. 档案一般不外借,外单位如需借阅,须经学生会主席同意,并在秘书处进行登记备案,并要求按时归还。

5. 各类档案是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评优的依据,各部门应该认真对待。

  • 财务管理制度

1. 学生会的经费用于各部门的活动开展。学生会成员必须认真履行学生会财务管理制度。

2. 学生会的活动经费由国际学生工作部审批,票据及账目有秘书长收集整理后,由国际学生工作部交至学校财务处报账。

3. 学生会各部门在开展活动前须依照活动策划提出活动经费预算。经费批准须依次征得学生会主席及国际学生工作部老师同意。申请时须说明活动名称、时间、活动负责人、经费用途。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请的,要在活动开展后两天内说明情况。不申请者不予报销。

4. 活动经费的凭证一般使用正式发票,在发票背面写清活动名称、时间、经手人签名。

5. 经费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任何人不得私自扣留、处置,如有违反,视情节予以处罚。

 

  • 岗位责任制度

1. 实行主席团责任制

  1. 国际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组成,负责学生会日常工作。
  2. 主席团采用主席负责制。学生会工作由主席负总责,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定期向国际学生工作部老师汇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3. 主席团必要时可召开学生会会议,讨论学生会重大事宜。
  4. 主席团成员接受校团委、国际学生工作部和学生会成员监督。

2. 实行部门责任制

  1. 学生会各部门采用部长负责制,由各部部长负责各部门具体工作。
  2. 学生会各部长直接向主席团汇报工作。
  3. 学生会各部门应恪尽职守,积极开展有意义、有影响、有品位的活动,并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
  4. 学生会各部门应强化集体意识、大局意识,积极服从主席团的调配,协调、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主动关心、配合其他各部开展工作。
  5. 各部门成员接受校团委、国际学生工作部和学生会主席团监督。
  • 例会制度

1. 全体成员例会

  1. 学生会每月举行一次例会,总结上阶段工作,布置下阶段工作;
  2. 例会时间、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3. 例会由学生会主席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4. 学生会成员必须准时到会,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提前向主席请假,否则按缺席记录。
  5. 例会由秘书处予以认真如实记录。

2. 大型活动前动员会议

  1. 活动前一天举行;
  2. 会议时间、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3. 由活动主要负责人主持,特殊情况下另行安排;
  4. 由全体学生会成员及活动相关人员参加;
  5. 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提前向主席请假,否则按缺席记录。
  6. 例会由秘书处予以认真如实记录。
  • 请假制度

1.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以学生会全体名义举办的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旷会处理;

2. 请假人必须在会议或活动前一天向主席团请假并获得批准;

3. 对紧急情况的临时请假,需直接向主席请假。

 

  • 奖惩制度
  • 学生会奖惩制度以违章必究、有奖有惩、奖惩分明、奖惩适度为原则,适用于全体学生会成员。
  • 国际学生会奖惩制度由国际学生工作部指导,主席团监督,秘书处具体实施,并负责对结果进行统计和记录。秘书处负责学生会的日常考核、组织评优和处罚工作,对成绩突出和不称职的干部向主席团提交奖励或处分意见。
  •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核结果由国际学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方能生效。
  • 在奖励方面以精神鼓励为主;对不称职的成员要坚持思想教育和处分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教育为辅的原则。奖惩制度将在每学期各部门工作接近尾声时与期末考核评比同时进行,秘书处将在国际学生会奖惩制度的基础上确定参与期末考核评比的候选部门及个人名单,并提交国际学生工作部审核通过。
  • 奖励

1. 奖励方式:在大会上提出表扬,组织全体成员进行学习,并由秘书处进行备案,在年度评奖评优中给予一定的加分,并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2. 奖励标准:对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或对学生会有重大贡献的成员予以奖励;对合理制定工作计划,有效执行工作计划,认真进行工作总结,按质按量完成日常工作的部门予以奖励;部门活动获得校级集体荣誉奖励。

  • 处罚:

1. 处罚等级

警告、记过、留会察看、劝退。

2. 处罚措施

警告处分者通报批评,记过处分者取消一切评优资格,除名处分者罢免职务不再任用。

3. 处罚具体内容

  1. 对于有下述问题的成员,给予警告处分:
  • 参加学生会的活动、会议、值班等迟到2次者、无故缺席1次者;
  • 开会时3次不做记录者;
  • 工作整改意见下达后没有及时改正,工作拖延影响工作正常开展者;
  • 不按照要求完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敷衍了事者。
    1. 对于有下述问题的成员,给予记过处分(取消考核评优资格):
  • 参加有关活动、会议、值班时迟到3次者、无故缺席2次者;
  • 开会4次不做记录者;
  • 工作整改意见下达后没有及时改正,工作拖延影响工作正常开展者2次者;
  • 不按照要求完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敷衍了事2次者;
  • 不服从上级领导,自作主张,不按要求申请、执行或不及时汇报工作2次者;
  • 私自占有或损害学生会公共财物情节较轻者;
  • 工作失误影响学生会工作正常开展者。
    1. 对于有下述问题的成员,给予留会查看处分:
  • 工作整改意见下达后没有及时改正,工作拖延影响工作正常开展者3次者;
  • 不按照要求完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敷衍了事3次者;
  • 不服从上级领导,自作主张,不按要求申请、执行或不及时汇报工作3次者;
  • 私自占有或损害学生会公共财物情节严重者;
  • 虚报假报学生会帐目,有贪污公款行为者;
  • 工作有重大失误3次者;
  • 工作态度极不端正,影响学生会工作正常开展者; 
  • 循私舞弊,以权谋私,破坏学生会声誉者。

注:以上处罚结果由秘书处进行记录,整理和总结。

 

第三章 附  则

一、学校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对本规工作章程进行解释。

二、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湘潭大学国际学生运动队管理条例(试行)

为保证湘潭大学国际学生运动队的健康发展,使运动员身心素质得到全面提高,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 运动员管理规定

1. 运动员必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管理的各项规定。

2. 运动员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学校及学院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必须树立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为校为院争光的思想和目标,认真完成训练任务,服从教练对训练、比赛的安排和指导。 

3. 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训练、比赛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确实需要请假,病假必须提供医院或医务室病假证明,事假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书面报告,经教练同意后方能准假,否则按处罚规定处理。 

4. 运动员在比赛中要表现出当代大学生风貌,严格遵守运动员守则,发扬体育精神,如有违反比赛纪律,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 训练时禁止穿皮鞋、凉鞋和牛仔裤等不适合运动的服饰参与训练。

 

  • 运动员处罚规定

1. 运动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管理各项规定,受到警告处分两次或者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一次者,取消运动员资格。

2. 运动员不服从教练员管理,不按时到场训练或训练不认真、不刻苦、经劝告不改者,取消运动员资格。

(1) 运动员不按教练员要求或规定时间到场训练,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第二予以警告,第三次取消运动员资格。

(2) 运动员在各项体育活动和竞赛中不能起带头作用,则取消运动员资格。

(3) 对于训练不刻苦,且纪律性差的运动员坚决予以清退。

3. 运动员如有违反比赛纪律,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 运动员奖励规定

1. 运动员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获得名次者,学院授予“国际学生优秀运动员”称号,并在该学年度奖学金评定中对其适当放宽专业成绩要求。

2. 运动员积极参加训练,并在训练赛中表现优异者,学院授予“国际学生优秀运动员”称号,并在该学年度奖学金评定中对其适当放宽专业成绩要求。

(四)附  则

1.学校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2.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湘潭大学国际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住宿规定

第一条  国际学生住宿由综合科办公室统一安排,凡取得我校国际学生学籍者或校际交流与交换生,可按国际学生收费标准申请入住国际学生公寓。

(1)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各项中国法律、校纪校规和规章制度。

(2)国际学生公寓仅限国际学生本人居住,主要安排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住宿和新生国际学生1年的住宿,视房源情况接受自费国际学生住宿,国际学生入住国际学生公寓须提出申请和签订《住宿协议》。

(3)天然气费、网络使用费由国际学生自行支付。

(4)新生入住登记,凭入学通知书和护照办理登记手续。入住登记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须支付租房押金100元(人民币),自费国际学生须支付租房押金100元。

(5)租房以学期为租赁期,自费国际学生入住须按规定足额缴纳住宿费,入住时一次性付清—个学期的房费。逾期不交者,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指欠费部分每个日历日加3%的费用),如逾期超过10天,国际学生公寓服务台有权终止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在学期中途不得退房或换房,在租赁期内如搬离公寓不退房费。校际交流生与交换生可按月支付房费,中途不退房费。

(6)国际语言生、预科生、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包括普通进修生)安排两人合住一间,博士生和高级进修生可安排单人间。

(7)原则上不受理中国语言生、预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普通进修生单住申请。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综合科办公室视当时房源情况和其本人具体情况予以酌情处理,但学生须支付所产生的房费差价。

(8)国际学生须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房间或留宿他人,不得强占房间,不得将房间转租他人,不允许无正式婚姻关系的男女生同住一室。

(9)国际学生在住宿期间调换房间,须向综合科办公室递交书面材料申请,综合科办公室将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10)自费国际学生继续住宿,学期结束前20天向综合科办公室提交申请,获得同意须预付下一学期住宿费。如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公寓将视其为退房收回住房。

(11)凡修业期满仍需居住者,应与服务台联系。其房费按全价收取。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毕业、结业后未及时离校,应按规定支付房费。国际学生公寓对拒付房费者限期交房。国际学生家属来公寓住宿,不享受国际学生补贴房价,按全价收取房费。

第二条  若发现房内设施、物品有人为污损或遗失,公寓管理人员有权请其按件赔偿。对故意损坏的,如不能说明造成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则赔偿费由本室人员均摊,情节严重者报国际学生办公室处理。宿舍的钥匙和门卡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住宿期间请自行保管好房间门卡或钥匙。如果遗失钥匙和门卡,请及时向服务台报告,带有效证件到服务台登记补办,经赔偿费用后给予换锁,发卡。

第三条 保持宿舍的清洁与安静。禁止在公寓举行社交聚会、大声喧哗及高音量播放音乐等。不得在室内或楼道内随意打洞或涂划张贴;不得在公寓区内或向窗外乱扔杂物;不得在楼道内堆放私人物品;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宠物。保持宿舍楼层通道的畅通,所有学生物品必须放在宿舍房间内,交通工具等应按指定停车点或车库停放,不得随意停放或带入公寓楼内。

第四条 公寓房间卫生由国际学生自行维护,每月末公寓管理员检查各房间的卫生与安全情况。因工作需要(例如,空调、管道、消防设施等的检查和维修)要进入国际学生房间,公寓管理人员提前通过张贴通知等方式告知国际学生,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不管国际学生是否在房间内,公寓管理人员有权进入房间施工或检查。遇到紧急情况(例如,火灾、医疗急救、抢险等),工作人员可在未通知同学的情况进入其房间。每次须有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同时进入房间。

第五条  凡毕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国际学生,从相关部门发出离校通知之日起一周内,或在学校通知离校期内须办理退宿手续并离开国际学生公寓。

(1)入住时,国际学生签收外国国际学生公寓物品清单;退宿时,公寓管理员将检查房间,国际学生须结清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水电费,对使用不当损坏或丢失设施设备和家具的,须照价赔偿。学生结清费用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退宿时,请将物品自行清理干净,不得私人物品滞留在宿舍内,否则,将遗留物品将作废弃物品或按无主物品处理。退房时间以还钥匙和门卡为准。

(3)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退房者,应及时与服务台联系并办理居住延长手续。到规定的居住截止日期未退房且未与服务台联系者,将为其保留房间1天;1天后仍未退房且未取得联系者,其房内物品将遗留物品将作废弃物品或按无主物品处理。

(4)学期结束国际学生退房,须提前2—3天办齐离校手续,不得借故推诿。

第六条  宿舍或公共场所的设施如有损坏,请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到服务台登记,以便工人及时修理。因学生个人造成的设施损坏,由学生负责维修费用。设施毁坏严重者,依照学校规定予以一定惩罚。

第七条  国际学生需住校外,应提出申请,并办妥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住宿校外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八条  如有违反住宿规定者,国际学生公寓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赔偿等经济处罚及其他处理。严重违规者,将被取消居住资格,所付房费不予退还并报综合科办公室严肃处理。

安全告知

第九条  严禁把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带入国际学生公寓,禁止在公寓内焚烧任何物品,严禁在公寓楼内吸烟,严禁在宿舍区使用液化气。由此造成事故的,须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禁止在校内外及宿舍内酗酒、赌博等影响校内及宿舍公共秩序的活动,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大声喧哗,禁止播放高音量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严禁在宿舍区内经商及推销,违者依法严肃处理。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外出者请于23:00点前返回国际学生公寓,23:00以后进出公寓的国际学生须在服务台登记姓名和外出原因,不得从一楼窗户进入公寓。对拒绝登记和说明外出原因的国际学生,报国际学生办公室处理。

第十一条  注意安全用电,宿舍内严禁私接电线,私移插座,严禁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严禁盗用公用电源,不得私自接装电话。房间内禁止使用电热毯、电炉、电饭煲、电炒锅、取暖器及其他等容易引发火灾的电器设备。因违章使用电器,公寓管理人员予以收缴,如违章使用而发生事故,将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注意防火,不得在房内点蜡烛,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乱动配电箱和消防器材,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楼内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宿舍区内使用液化气等,因个人责任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寓内如发生火警、漏电等意外事故,要镇静应对,速向公寓服务台报告,做到有序疏散。

第十三条 妥善保管好个人的现金和贵重物品,注意自身安全。离房前请锁好房门,关闭窗户和所有电源开关,以防发生意外。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校园内聚会,需事先向国际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聚会时,不可大声喧哗、不可播放高音量音响,禁止在规定时间内(周日到周四晚10点到次日凌晨7点;周五周六是晚11点到次日凌晨7点)聚会扰民,以免影响其他学生和附近居民的休息。

第十五条  严禁在国际学生公寓的安全通道(楼梯口)停放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或放置其他物件占用安全通道。

第十六条 请记住以下常用电话号码: 救护 120 公安 110 火警 119 电话查询 114  

会客须知

第十七条 自觉遵守《湘潭大学学生手册》并主动配合管理人员做好工作。国际学生有义务督促来访者进入国际学生公寓时办理会客登记,离开时由被访人签字后交还国际学生公寓服务台注销。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可在国际学生楼一楼大厅会见来客,不得擅自将来客带入宿舍房间内。

第十九条 为保障入住国际学生的安全,来访者因特殊原因需进入国际学生宿舍会客,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护照、工作证或身份证等),填写会客单,经公寓管理人员审验,方可进公寓会客。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和来访客人必须严格遵守会客的时间规定,来访者应在规定会客时间结束前离开公寓。违者谢绝来访。

第二十一条 来访者不得在国际学生公寓留宿。

第二十二条 会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晚上10:00, 周六、周日为早上9点至晚上11点。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国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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