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商学院专业学位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07

为加强专业学位课程教学管理,提高专业学位课程教学质量,作如下规定。

一、考试资格

专业学位学员按时上课并及时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各项任务,方可参加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考试:

1.缺课次数达教学课时1/3以上者,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及成绩总评。

2.没有按要求完成任课教师布置得有关课程内容的任务,任课教师认定不得参加考试的学员。

二、课程成绩

专业学位学生的课程平时表现(出勤率、作业、课堂表现等)一般占总成绩考核比例的30%,不高于70%。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将试卷、成绩单和其它相关材料送专业学位教育中心。

三、考试形式

核心课程必须出题组织考试,考试形式(闭卷、开卷)由任课教师确定;选修课既可以组织考试,也可以采用撰写课程论文、案例分析等形式。

四、考试组织和监考

课程考试须事先将考试形式报专业学位教育中心,采用试卷考试,由主讲教师准备试题,由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统一制卷、安排考试地点和监考老师,答题纸必须使用湘潭大学研究生考试专用答题纸。教师个人不得私自安排课程考试。

考试时,专业学位主讲教师须自始至终认真监考,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监考须事先报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并获同意,同时由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安排一老师帮助监考。

五、缓考、补考、重修

缓考:对达到第一条考试资格,并向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提出缓考申请,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缓靠申请》表,并获批准,方可参加缓考;

补考:对达到第一条考试资格,但考试不及格,可以申请补考。

重修:达不到第一条考试资格要求和补考不及格的学员,随下一个年级重修。

不能在正常教学程序中参加考试的学员,申请缓考、补考需交考试费;重修者按学分收取重修费,对于休学,提交休学申请并获批准的学员,可免交重修费。

(来源:专业学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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