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19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6   阅读:5831次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0号)精神,湘潭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19年度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校2019届毕业生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申报和发放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19届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中的孤儿、残疾人、城乡低保家庭、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800元/人

三、申报材料:

(一)院系报送材料

院系填写《院系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院系毕业生申请补贴花名册》(附件3)。

(二)学生申请提供材料:

1.《湖南省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附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接收补贴的银行卡复印件;

4.四类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①2018年度领取低保金的证明(低保证记录复印件、具备法律效应的盖章证明原件、银行流水凭证原件等任何可以证明2018年有领取低保金的材料均可)

②证明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有父子、母子关系的相关材料(持以下1种即可):

A.户口本复印件

B.具备法律效应的证明原件(须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C.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档案内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说明:祖父、母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必须同时提供具备法律效应的证明原件以说明其父母亲不在世或父母亲不供养子女。《低保证》明确印有申请人相关保障信息的除外。

(2)孤儿:本人《孤儿证》、《儿童救助证》、《儿童福利证》复印件(三者之一)或具备法律效应的孤儿证明原件(须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3)残疾人: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或具备法律效应的残疾人证明原件。

(4)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本人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三)特别说明

1.申请补贴学生提供的银行账户为本人身份证开设账户,且附件2所涉及的银行卡开户行信息必须精确到支行;

2.“具备法律效应的证明”指盖有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残联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

(四)材料报送时间

申请对象将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交学院学工办,由学院学工办汇总成册(附件2、附件3,学生申请表按花名册名单对应排序)。请院系于9月25日之前将学生申报材料和《院系2019届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院系2019届毕业生申请补贴花名册》(汇总表及花名册纸质材料由院系学工负责人签字、加盖院行政章),电子档发送至邮箱:819537763@qq.com,纸质档交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就业指导科,电话:58292867。

四、公示上报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院系提交相关材料,院系初审上报后,学校进行审核。学校汇总后安排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形成《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与毕业生申请资料一并报送至市人才开发中心;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当地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就学校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确定发放对象及人数。

五、其他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各学校是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放对象家庭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将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发放对象的个人账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会同时做好对各学校申报工作的监管及服务。

2.严格管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只能按照规定的补贴对象进行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严格审核抽查,杜绝虚报冒领行为。对经查实虚报冒领补助资金或擅自更改资金用途的,责令退回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协助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加强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和各学校加强配合衔接,确保补贴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各学校要及时认真组织补贴申领发放工作,按时提交应届毕业生申领资料。对于申报、审核、拨付各环节出现的相关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确保程序顺畅、发挥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1、《湖南省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院系2019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

      3、《院系2019届毕业生申请补贴花名册》

 

 

                                              湘潭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2018年9月6日

(来源:招生就业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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