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0   阅读:505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充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根据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湖南省有关研究生资助的政策要求,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助学金的类型与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博士研究生助研补贴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由导师承担。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第三章  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主要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核发放等工作;学院负责资格审查、拟定助学金发放名单、登记造册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足额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博士研究生助研补贴由研究生工作部与科技处、社科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从导师科研经费的劳务费中一次性扣除,并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学制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任何时候终止学业的,从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级研究生起施行。原《湘潭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湘大研发〔20153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来源: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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