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5/20   阅读:408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按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为在规定期限内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满足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达到所在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成果创新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成果创新要求

硕士研究生成果创新要求以及评价方式,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自身特点和发展情况自行制定。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

(一)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并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二)相关学位点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符合条件者,可以接受其申请。

(三)学院不得接受未按规定缴清学费等应交费用的学位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并组织三名校外专家对抽中的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学位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是否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提出意见。如有两名及以上评审专家不同意答辩,则申请人不能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答辩,且半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硕士学位;如有一名评审专家不同意答辩,将增聘一名评审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如增聘的评审专家仍不同意答辩,申请人不能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答辩,且半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硕士学位。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者,再次申请硕士学位时,学位论文须进行匿名评审。

(二)学位论文答辩前,学院应聘请两名相关学科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对未抽中的学位论文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学位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是否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提出意见。如有任意一名评审专家不同意答辩,由学院增聘一名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如增聘的评审专家仍不同意答辩,申请人不能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答辩,且半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硕士学位。

(三)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通过评审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需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特殊情况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相关学位点提出,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是具有硕士生指导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1)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2)应包含一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特殊情况下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教师代替);(3)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须有一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4)答辩委员会主席不能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应为校内在职在岗人员,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论文答辩的主要情况做如实记录。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秘书实行亲属回避制。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对于答辩者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条 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应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确认学位信息,并提交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

学院应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形成学位档案。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为在规定期限内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满足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达到所在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成果创新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一条 成果创新要求

博士研究生应该有公开的成果创新,成果创新要求以及评价方式,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自身特点和发展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申请

(一)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并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二)相关学位点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符合条件者,可以接受其申请。

(三)学院不得接受未按规定缴清学费等应交费用的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在学位论文答辩前组织五名校外专家对所有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是否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提出意见。如有三名及以上评审专家不同意答辩,则申请人不能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答辩,且一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博士学位;如有两名评审专家不同意答辩,将增聘两名评审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如增聘的任意一名评审专家仍不同意答辩,申请人不能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答辩,且一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博士学位;如仅有一名评审专家不同意答辩,将增聘一名评审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如增聘的评审专家仍不同意答辩,申请人不能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答辩,且一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博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通过评审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需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特殊情况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相关学位点提出,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三)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委员应是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1)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2)应包含一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特殊情况下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教师代替);(3)专业学位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须有一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4)答辩委员会主席不能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应为校内在职在岗人员,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论文答辩的主要情况做如实记录。

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秘书实行亲属回避制。

(四)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对于答辩者是否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全体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决议。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应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确认学位信息,并提交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

学院应提交博士学位申请书形成学位档案。

 

第四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五章 学位审议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确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并将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是否满足培养方案要求、成果创新要求、学位论文专家评审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详细记录。

对于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重点审议仍可作出否定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会人数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详细记录。

对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重点审议仍可作出否定的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分为:

(一)同意授予学位;

(二)不同意授予学位。

第二十条 不同意授予学位者,在规定期限内[硕士研究生首次答辩(含毕业答辩和学位答辩,下同)后的半年至一年内,博士研究生首次答辩后的半年至两年内]重新申请;逾期未申请或到期申请不通过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再次申请答辩的,论文答辩费由本人承担,论文匿名评审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学位授予的有关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按照《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位撤销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有以下情况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依法作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

(二)对已授予的学位,发现在授予时确有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事实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制度事实的;

(三)对已授予的学位,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四)被撤销毕业证书的;

(五)违反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学位撤销核查程序如下: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学院启动核查程序;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学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必要时可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协助判断,之后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三)研究生院学位办将审查和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启动学位撤销处理程序,再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馈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位撤销处理程序如下:

(一)对于启动学位撤销工作程序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

(二)依据认定结果以及学生的申辩情况,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表决不能采用委托投票的方式,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处理建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四)撤销学位的决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相关学院送达当事人;

(五)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且能够提供新事实证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相关学院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或刊登声明,宣布证书无效)。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湘潭大学关于随机抽查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试行办法》(湘大研发〔201013号)、《湘潭大学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规定(修订)》(湘大研发〔201111号)、《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湘大研发〔2018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湘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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