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4   阅读:4880次

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管理办法

湘大研发[2015]4号

为营造研究生崇尚学术创新与勇于探索实践的浓厚氛围,特设立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以下简称“校长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长奖等级、评审时间及奖励标准

1. 校长奖设特等奖和优秀奖。

2. 校长奖定于每年上学期评审,分别按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两个层次评审。

3. 博士研究生特等奖2000元/人, 博士研究生优秀奖1000元/人;硕士研究生特等奖2000元/人,硕士研究生优秀奖1000元/人,并颁发荣誉证书。

4. 对校长奖获得者的独立指导教师或第一指导教师予以同等额度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凡取得湘潭大学正式学籍的当年毕业的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但在每个学历层次上只能申请获得一次,且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条  申请校长奖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4. 学习成绩优异,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服务社会、文化传承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综合表现优秀。

第四条 申请校长奖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各院系根据自身学科、专业的特点和学位授予要求制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申请校长奖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校长奖。

1. 在全部评奖流程完成前毕业离校的硕士和博士。

2. 休学期间者。

3. 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4. 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5. 未完成课程学习者或有补考成绩者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6. 恶意拖欠学费者或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7. 违反校纪校规者。

8. 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第六条 名额计算与分配

1. 博士特等奖名额不超过当年博士毕业生人数的3%,博士优秀奖名额不超过当年博士毕业生人数的10%;硕士特等奖名额不超过当年硕士毕业生人数的1%,硕士优秀奖名额不超过当年硕士毕业生人数的3%。

2. 评审名额按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分别下达,具体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第七条 校长奖申报

1. 硕士研究生校长奖申报由导师提名并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提名表和湘潭大学校长奖提名研究生科研成果一览表,各院系按照下达的硕士研究生校长奖名额组织评选,确定硕士研究生校长奖优秀奖名单, 经各院系院长(系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硕士研究生校长奖特等奖由各院系从硕士研究生校长奖优秀奖名单中推荐并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研究生院参评。

2. 博士研究生校长奖特等奖、优秀奖由导师提名并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提名表和湘潭大学校长奖提名研究生科研成果一览表,院系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研究生院参评。

第八条 校长奖评审

学校成立研究生校长奖评审委员会,分管副校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培养办。研究生校长奖评审委员会分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三个组,每组由5-7名专家组成。各院系成立研究生校长奖评审分委员会,各院系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评审分委员会主任,由5-7名专家组成。具体的评审要求见《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来源:院研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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