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6/12   阅读:12302次

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验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验点范围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本校研究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减轻学生家庭负担,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范围和保险性质

本校全日制研究生(统称研究生)均为参保对象。按属地管理的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校研究生统一纳入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意外伤害门诊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的保险方式,即: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意外伤害门诊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分别由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意外伤害门诊与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支付。

二、参保程序

新生入校时,在研究生自愿的基础上,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收取参保经费,开学两周内,各二级学院向学校研究生医保办公室报送参保学生个人信息,包括人员类型:一般人员、困难人员、低保家庭、重残人员、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人员类型的认定分别由学工部、研工部、成教学院负责。医保办公室于9月20日前将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统一报送湘潭市医疗保险中心。经核准为困难人员、低保家庭、重残人员、三无人员者,学校计划财务处将通过校园卡给上述学生退回相应金额。对每年10月31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研究生,由医保办公室到湘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补办登记或注销手续。

三、研究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研究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筹资。其中:一般人员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费20元;困难人员政府补助90元,个人缴费30元;低保家庭学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重残学生政府补助104元,个人缴费16元;三无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四、研究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研究生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校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

研究生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院(校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研究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研究生自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在结算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五、研究生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意外伤害门诊的管理

(一)研究生在校期间因疾病在校医院住院就医,由医师开具住院证,学生预缴个人自负费用。医疗终结办理出院手续时,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与校医院结算。

(二)如受校医院技术等条件限制需在当地上级医院住院,由校医院医师开具转院证,学生持学校介绍信、学生证、身份证、医保卡、到医院医保科审核后办理住院,并预缴个人自负费用。医疗终结办理出院手续时,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与住院医疗机构结算。

(三)研究生在异地实习期间,因疾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或因发生急诊抢救并在72小时内在当地转住院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由当地的医院核实身份并盖章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回校后填报《研究生假期、实习住院申报表》,将所有住院证明材料(当地医院盖章证明、医疗卡、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汇总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交学校医保办公室,由医保办公室统一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四)研究生在寒暑假及法定长假期间,因疾病在家庭属地以及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或发生急诊抢救并在72小时内在当地转住院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应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当地的医院核实身份并盖章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回校后填报《研究生假期,实习住院申请表》,将所有的住院证明材料(当地医院盖章证明、医疗卡、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汇总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交学校医保办公室,由医保办公室同意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备案的,其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六、研究生普通门诊医疗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试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78号)文件精神,本校对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做如下规定:

(一)参保研究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总额包干、定点门诊”的原则。报销标准为70%。

(二)参保研究生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校医院本部。

(三)参保研究生门诊中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和常规检查。

(四)下列情况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1. 定点医院即校医院以外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2. 寒暑假、法定长假回家探亲及休学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3. 因打架、自残、酗酒、吸毒、交通事故、疫苗等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4. 先天性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康复与治疗,如腋臭、包皮过长、白癜风、汗斑、鼻息肉等;医学整形、整容、义齿、牙齿矫正等所发生的费用;入校前原有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等;

5. 已被纳入门诊特大病统筹范围的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及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

6. 基本药物以外的药品以及中医汤药和特殊检查的费用。

七、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研究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及本校实际情况实时调整。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来源: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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