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研究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12   阅读:6716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一、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在校研究生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范围,接受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与服务。

一、在校研究生依法享有生育的法定权利,同时也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

二、在校研究生应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三、计划生育管理

(一)凡已婚的研究生或已办理结婚登记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持结婚证到本人所在学院登记备案。

(二)要求生育的已婚研究生,生育前必须申领《生育证》方可生育。新生入学前已领取《生育证》的,必须到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三)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研究生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

四、《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已婚研究生《生育证》的办理。夫妻均为在校研究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的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的),在非高校集体户口方所在地办理。办理《生育证》和生育子女情况纳入该研究生的人事档案。

(二)凡在本校办理《生育证》的已婚研究生,应在怀孕3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报告孕情,同时到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申请一孩生育指标,办理相关手续。

五、在职研究生和非脱产自考生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原单位负责。

六、研究生毕业时,应及时将本人的户口、档案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或转回原籍或交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研究生毕业后,学校不再为已毕业的研究生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七、未婚研究生办理未婚证明的,须出具民政部门“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由所在二级单位 签署意见后再到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八、在校研究生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的,除对单位进行“一票否决”外,对违法生育者将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纪律处分);是党员的,还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九、本管理办法由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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