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6/12   阅读:18269次

湘大研发[200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宿舍管理,保证研究生有一个“文明、整洁、安静、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住宿分配与退宿

第二条  每学年开学前,研究生院按照学院相对集中的原则将房源分配至各学院,由各学院安排本学院研究生住宿并进行管理,各学院按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对集中原则安排。

第三条  研究生宿舍的分配与调整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寝室内卫生由安排入住的研究生负责,研究生所属学院负责检查管理;研究生住宿区内寝室外卫生、研究生宿舍的物业管理和研究生入住、退房手续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公寓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校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休学的研究生,离校前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复学后持健康证明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

第五条  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给予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一)本校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职博士研究生;

(三)春季入学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七条  已毕业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离校日前办理完退宿手续,按时离校并搬出所有个人物品,不得影响学校宿舍调整等工作的开展,否则将采取延期派遣、扣发档案等措施。

 

第三章  住宿异动与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住房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研究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居住,不得擅自调换和占用房间。若确需调整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由后勤管理处楼舍管理中心办理调房手续。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宿舍空房(床),不得自配钥匙、将寝室钥匙转借给他人或自行更换门锁,不得自行在学生宿舍安排其他人员住宿,不得将床位外租他人,否则将按照《湘潭大学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门锁的,需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新配门锁的钥匙交至后勤管理处。

第十条  研究生应配合后勤管理处的各项管理工作。

(一)要爱护宿舍内的各种设备和家具,不得自行增添设备家具或转移学校财产于室外,损坏设备和家具要按价赔偿;

(二)要讲究寝室卫生,经常保持寝室、盥洗室和走廊的环境整洁,按时打扫寝室,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三)要增强消防意识,严禁在寝室内外拉电线、接灯和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四)要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寝室、走廊和盥洗室大声喧哗或进行影响其他同学休息的活动;

(五)要提高警惕,增强防盗意识,发现可疑现象应立即向管理员或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研究生宿舍卫生评比与安全检查

(一)各学院组织本院研究生分会定期检查本院研究生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情况;(一般为两个星期一次)

(二)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定期检查与评比各学院研究生宿舍的卫生与安全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一般为半个月一次)

(三)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与研究生思政干事不定期抽查本院研究生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情况;

(四)研究生院管理与就业指导科的老师分区负责研究生宿舍,不定期抽查与走访。

(五)依据日常卫生检查情况,定期对研究生宿舍进行文明寝室评比,颁发流动红旗与奖金。

 

第四章  校外住宿

第十二条  凡是在本校正式注册入学的研究生,原则上必须在研究生宿舍居住,严禁自行在外居住,若满足校外住宿条件的可以申请校外住宿。

第十三条  非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的,经批准可以不在研究生宿舍居住。

(一)本校教职工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亲兄弟姐妹;(需提供单位证明或教师工作证,及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实习期间的研究生及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其委培、实习及联合培养的单位要求不在学校住宿的;(需相关单位书面要求)

(三)因患传染性疾病、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的(需残疾证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本和检验单);

(四)夫妻同在学校读研,且学校不能安排合适住房的(需结婚证和双方研究生证)。

第十四条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的,经批准可以不在研究生宿舍居住。

(一)本校教师及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需单位证明或教师工作证,及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二)夫妻同在学校读研(需结婚证和双方研究生证);

(三)培养方式为委托培养的,且单位明确出具证明材料,要求新生不在学校居住;

(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实习(需实习单位出具证明,一般为一年)。

第十五条  校外住宿申请期限一般为一学年,《校外住宿审批表》一式两份,学院、研究生院各存一份;每年5月-6月由学院集中审批下学年度的申请(新生统一于入学后前两周),并及时送研究生院备案,其余时间不予受理。校外住宿申请获得批准,即取消校内研究生宿舍安排。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外住宿按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一)本人申请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真实、准确、负责地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审批表》,并提供规定的各种材料;

(二)学院审批

1. 指导教师签署明确意见;

2. 班主任签署明确意见;

3. 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干事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备并签字;

4. 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并签署明确意见。

(三)学院审批后将审批结果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各学院领导和研究生导师要切实负责,认真审查,从严控制,并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各学院批准学术型在外住宿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院研究生总人数的5%。

第十八条  审批通过的研究生不得滞留在研究生宿舍内,并及时办理退房手续,并将《退房程序单》(研究生院网页上下载)交至学院研工办,学院研工办收齐后集中交至研究生院管理与就业指导科,管理与就业指导科凭《退房程序单》造表报财务处办理减免住宿费工作。

第十九条  对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实行定期抽查与走访。学院应与校外住宿生建立良好的,及时有效的联系渠道并建立定期与校外住宿生座谈、抽查及走访制度,座谈会要求半个学期召开一次,及时了解校外住宿生的动态,对有安全隐患的研究生,应要求其搬回研究生宿舍居住。研究生院也将每学期对校外住宿生进行抽查与走访,发现有不良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研究生进行及时整改与通报。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在外住宿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违纪责任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在指定的研究生宿舍居住,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占住房,不得将宿舍转借(转租)给他人。违者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及相应制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居住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并提交真实全面的证明材料。凡未经批准自行在外住宿或利用虚假材料取得在外住宿批准的研究生,一经查实,除要求其搬回研究生宿舍居住外,还将取消其各类评奖评优,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三助岗位、困难补助等资格,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及相应制裁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所指的在外住宿是指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来源: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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